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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区建设管理办法细则(工矿用地建设需要什么手续)

发布时间:2024-10-13

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保持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促进文明施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详细规划。

在吉林省的城市建设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被严格规定在第五章中。首先,根据第四十九条,任何新建的公共建筑如住宅区、商业区、旅游景点等,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是强制性的。

修改《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3件省政府规章。(详见附件1)废止《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等65件规章。(详见附件2)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建城字[1994]15号 各市、(州)、县建委(城建局)、物价局、财政局: 经研究,现将《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邯郸市城市规划区是指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邯郸市区是指主城区、峰峰矿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邯郸市的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定。县(市)的城市规划区,由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改善城市居民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适用本条例。

2、对于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拥有权威的解释权,他们会负责解答和处理可能出现的疑问或争议,以确保条例的正确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取代了此前1984年11月9日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3、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建设用地和建筑管理的相关内容。首先,第十三条强调城市建设应遵循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和绿化用地得到合理安排。第十四条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及经济适用住宅建设用地的划拨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批。

4、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八章专门规定了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措施。首先,专项资金的筹集渠道广泛,包括国家投入、地方自筹、税收、城市建设相关费用收入、国内外贷款和引进的外来资金(第四十一条)。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安徽省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应履行哪些义务?管理办法和条例正式发布_百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镇个人自建住宅的管理,促进城镇住宅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十条和《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建制镇(含县城,下同),独立工矿区内的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自建住宅必须遵照本办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自建房屋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房屋安全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安全使用第八条 自建房屋所有权人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

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办理初始登记时,村民自建房屋必须提交宅基地使用证,农村集体组织建设的房屋必须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于村民自建三层(含三层)不要求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对于村民组织建设的房屋则要求必须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

申办资格 权利人。申报材料 计委批准建房的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复印件(私有自建房屋除外)。 规划红线图或总平面图。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1、鞍山市的城市规划体系分为两个主要层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作为城市发展的蓝图,由鞍山市人民政府主导,负责市区范围内的整体规划,包括对独立工矿区的规划。对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级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自身组织编制。

2、第三条 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实施处罚,各区人民政府及市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衔接和配合工作。

3、《条例》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鞍山市、海城市及海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其它建制镇。《条例》第六条二款修改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

4、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旨在科学规划和管理城市,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条例适用于鞍山市、海城市及建制镇,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相应区域内的建制镇。

5、第十一条 如因特殊需要,不能满足本规定中间距要求的,建设单位对被完全遮挡或严重遮挡户(或单位)给予调房或经济赔偿(每户1000元至3000元)。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鞍山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我市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