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矿产资源生产总量调控~年规划目标的政策保障措施
鼓励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通过整体买断、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资源整合,积极引导企业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优化生产要素配置,使矿产品需求保持基本平衡;通过对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合理,提高矿业集中度,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实现对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的调控。
对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政策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国家、省、城市的法律法规为主体的有关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章,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提出的“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矿产资源规划是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配置矿产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前提,是体现国家产业政策、落实矿业权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具有法律效力。 矿产资源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设区市)级规划和县级规划;按规划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如何加强矿山企业监管,将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加强矿山企业监管,将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的方法如下:1 政策措施 一是依法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严格环境准入。提高矿山开发的市场准入门槛,把有无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能力作为矿山开采的重要条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新办矿山企业,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先评价后建设,尽可能降低矿业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少灾害发生机率。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要正确处理好两者间的关系。一要保护资源,这是国家大政方针决定的。二要保护采矿企业的积极性。
鼓励矿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优先采用环保生产工艺,防止落后技术设备的扩散。这标志着对可持续发展的坚定承诺和对环保责任的积极履行。
第二个则是采取针对性的治理原则,对于一些较大的建筑物或者难以搬迁的建筑物,可以考虑一些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对于不能进行搬迁的重要建筑设施,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像加固、采矿回填等。
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1、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颁发采矿许可证期限过短问题,保障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应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确定的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
2、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5号)的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应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确定的矿山服务年限确定延续时限。
3、按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矿山是30年,中型的20年,小型的10年。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4、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需要按照矿山建设规模来确定,具体如下: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矿业权登记数据存在的问题
两权登记库数据缺失、错误情况普遍。按照当前我国矿业权登记管理制度,两权登记库单矿权登记信息项共有20余项,但受到诸多因素制约,矿业权登记数据库中登记信息更新不及时,湖南、辽宁、贵州、云南、湖北等多省登记库数据缺失、错误情况严重,联系人、电话、通信地址等登记信息变化均无法得到及时更新。
一般数据项不一致是指矿业权登记库信息与矿业权证信息不符、库证信息不全、许可证或数据项有错误等情况。在室内核实整理和实地调研中发现,部分矿业权登记数据库中的数据存在错漏现象,有的数据项与实际不符。
对于因地质资料不准确或登记管理机关管理、技术等客观原因造成的矿界位移或超层越界问题,应按照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不影响其他矿业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原登记管理机关可按照实际矿区范围予以变更。矿界交叉重叠 我国现有法律只规定了矿业权争议的处理方式,而没有就矿业权交叉重叠进行具体的规定。
一般数据项不一致及其他问题:对于矿业权登记库信息不全或不正确的问题,应根据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如矿业权人未填报信息或未及时申报变更,应责令改正或吊销证照;如登记机关原因造成错误,应及时通知矿业权人更正并公告。
受商业性矿产勘查体制转型难度较大的影响,当前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需求旺盛和有效供给不足并存,勘查登记和矿业权交易活跃与资源增储缓慢并存,在旺盛的需求条件下,却没有出现与之相适应的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的繁荣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