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1、 总结和交流本部门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经验。
2、第二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第八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矿产资源;(二)钛、钒、铋、汞、宝石、玉石;(三)矿区范围跨地(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3、采矿权人享有开采权和建设权,同时必须履行保护资源、缴纳税费、遵守安全和环保法规等义务。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停办矿山需确保资源可持续开采并完成相关工作,经原批准部门批准后方可注销许可证。建设单位在施工前需了解矿产资源分布并获得地质矿产部门的证明,处理与矿产开采的冲突则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决策。
4、第三十二条规定了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申请登记书、矿区范围图、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企业设立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5、法律条文包括总则、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矿产资源的勘查、矿产资源的开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部分。 法律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