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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地面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煤矿地面卫生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01-13

海南省外商投资开发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1、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保障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第六条 我省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发。外商投资开发矿产资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七条 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2、第一条,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旨在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保护,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制定。

3、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环境优先、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符合省、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规定。

4、采矿权人需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开采特定矿产资源如锆英石砂矿、钛铁矿砂矿等,需缴纳附加费,用于深加工补贴,省人民政府可适时调整范围。采矿权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20日提出注销申请,逾期未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直接注销。

5、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部分详细规定了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的相关处罚条款。针对不同违规行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罚。例如,对于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活动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活动的行为,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6、外商投资在开采矿产资源时,应遵循《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条款指出,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需按照本办法办理。若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的情况,应从其规定执行。具体而言,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前,首先需进行资源勘查,确定资源的储量、质量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