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行政领导如何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
一)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依,有章可循,违章必究,这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要途径。
如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该注重如下几点:建立安全规章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如果没有制度,就缺少企业文化,企业就没有品位,也没有发展后劲。
落实以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发挥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作用,是贯彻“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是切实保证安全发电和职工人身安全的有力保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涵。责任主体的含义是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和任务的具体落实者。
矿山企业自控与负责
1、传统矿业在资源耗尽时,矿山不得不面临关闭之时,在闭矿阶段才进行矿山废弃地的复垦,实际上,矿山复垦应该与矿山开发同步进行。因此,矿山企业要将土地复垦纳入生产计划,并对矿山环境与复垦效果进行监测,保持矿区环境安全。矿山企业也可以通过在其范围内土地安全格局维护获得区域一定的利益补偿。
2、《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综合监督监察。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指定的专职人员依法负责所辖范围内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一)按照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5、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内容 (一)、总则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各矿山负责人是本矿山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的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怎么编辑呀。。
1、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结合我镇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签订责任书。 责任人: 承担的责任 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2、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制度。安检科负责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的制度、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3、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遵循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原则,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评审、修订及考核管理制度》,每年12月30号对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打分制,考核结果经过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认可。 说明 主要负责人单独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逐条完成履职和目标,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年终进行考核。
5、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责任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层层分解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到具体员工。 各责任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具体工作,该安全员责任心强,具备相当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做到持证上岗。
6、本人×××,现年38岁,任科长,负责全面工作。现将一年来的任职情况向职工代表述职如下:我们科承担着全矿设备检修、坑代支护用品检修,配件加工制作的重任。作为制修科科长,本人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注重搞好优质服务和安全生产。
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任章节详细规定了对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采矿的行为,如在国家规划矿区或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矿区范围开采,或开采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将面临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可能被罚款的处罚。如果造成资源破坏,相关责任人将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第六章,主要阐述了对于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其中,第四十二条明确了不同类型的罚款标准。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采矿、进入特定矿区、开采保护性矿种的行为,罚款额度为违法所得的50%以下。超出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罚款额度为违法所得的30%以下。
第四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