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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区管理规定(矿区范围划定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17

矿山越界开采处罚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责令退回本矿区内开采责令补交超规模开采的采矿权价款和资源补偿费对超规模开采和越界开采处2万元罚款,没收越界开采矿石折价3万元。

3、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探矿权保留的期限、范围和法律后果,我国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

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对于探矿权保留的范围,仅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5年;但是,探明储量的区块,应当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矿业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第十六条在探矿权有效期和保留期内,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未经探矿权人的同意,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在该勘查作业区内受理他人的矿业权申请。

陕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陕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十一条 国有矿山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终了7日内缴纳本季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集体矿山企业、“三资”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应当每月终了7日内缴纳本月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等等。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1、在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中,首先强调的是对煤矿区域的水文地质条件进行详细勘探和评估。这包括了解地下水的分布、流向、流量以及可能对矿井生产造成影响的因素,如断层、岩溶、陷落柱等地质构造。通过勘探和评估,可以制定出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其次,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要求矿井排水系统设计合理、运行可靠。

2、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相关制度,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已经于2009年8月17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本规定旨在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2014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2、第十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除外。

3、为了有效管理江西省的矿产资源开采,保护资源和环境,维护开采秩序,推动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所有在本省范围内开采矿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确保开采活动的合法性。

4、江西省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需遵循严格的审批和登记制度。对于某些特定矿产资源,如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矿产、钛、钒、铋、汞、宝石、玉石以及跨地(市)行政区域的矿产,其开采权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采矿许可证。

5、第八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矿产资源;(二)钛、钒、铋、汞、宝石、玉石;(三)矿区范围跨地(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6、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详细规定了对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首先,对于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一旦发现,将被勒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并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金额可达到违法所得的20%至50%。如果未经许可擅自开采,地质矿产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如封闭井口和查封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