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8修正)
1、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环境优先、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符合省、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规定。
2、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勘查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
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4、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推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矿山资源能不能直接划给政府成立国有企业?
1、是的,矿山资源可以直接划给政府成立国有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国家可以将国有资产划给政府成立的国有企业,其中包括矿山资源。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招标、竞价等方式出让矿山资源,以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
2、当然,政府也有监管部门,操作也必须在法律许可范围内。
3、不一定的。大矿山百分之百属国企,小矿山开采都必须办证,到期不续办,政府当然要收回去的。至于收回变不变为国有企业要看具体情况了。
4、同时,我国的地质与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也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时期。在这个历史时期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必然要求我国的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工作,必须在遵守市场经济规则和经济全球化与资源全球配置的背景下,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矿业政策及矿物原料基地和矿业的发展战略
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政策及矿业上下游产业政策的倾向性直接作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
涉及矿产资源的问题首先必须服从国家在这方面的政策,要把国家利益和保障国家安全放在首位。 第三,矿物原料政策问题应在国家强力干预的前提下尽快加以完善,加强立法。 第四,俄罗斯矿物原料基地的发展前景,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土资源大调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激励制度密切相关。
地下资源地质研究和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提高国土地质研究程度; 减少紧缺矿产种类;矿物原料基地简单再生产。 (2)地下资源合理利用:综合开发多组分矿床; 加大矿物原料加工深度; 减小生态影响。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
1、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2、《关于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9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31号)等政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强化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对总体规划的细化和落实。
3、在组织协调方面,强调了矿产资源规划的落实、企业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的指导,以及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示范的实施。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和协会支持的方式,逐步完善绿色矿山建设的标准体系和政策支持,为全国范围内的绿色矿山建设提供指导和保障。
4、保护采矿产资源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一些建议:加强监管和执法: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采矿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规操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促进可持续采矿:推广和鼓励可持续采矿实践,采用环保技术和设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5、总体来看,我国矿产资源勘查机制还处于转轨时期,问题很多,最根本的问题是缺乏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因此,加强法制建设,明晰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权力与职责,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和建立激励制约机制是当务之急。
国家对矿产资源保护有哪些要求?
1、加强对限制性开采、禁止开采和保护性开采矿种的保护,严格实施矿产开发利用“三率”的监督管理。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建立战略资源储备制度,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矿产资源进行必要的储备,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和矿产品持续安全供应。促进矿山生态环境的改善。
2、第五,保护矿产资源与保护环境相协调的原则。必须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同环境保护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3、怎样保护矿产资源如下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规体系。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乱采滥挖,防止矿产资源的损失、浪费或破坏。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矿产资源的最优耗竭。加大对矿山科技进步的投资,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评估制度。
4、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5、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第四条 国营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营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
6、《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矿藏、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